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中国农**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中国农**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防民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国农**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赔偿申请执行人徐**79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800元、执行费10300元,申请执行人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农业**城港防城支行于2015年7月30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徐**790000元及利息1059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800元、执行费10300元,共计822699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防民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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