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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重**政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政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政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全额退还原告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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