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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中国建设**玉林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中国建设**玉林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同意并返还了存款给原告。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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