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毛**与重庆农**有限公司丰都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与被告重庆**份有限公司丰都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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