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与被告重庆**份有限公司丰都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冯**与中国建设**江津支行、中国建设**江津支行德感分理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中国农业**庆永川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中国工**限公司成都春熙东大街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诉成都**限公司新南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四川易初**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充市商**成都高新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胡*秀诉被告中国邮政**油市分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原告徐*美诉被告中国邮政**油市分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谭*莲诉被告中国邮政**油市分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卢*何诉被告中国邮政**油市分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中国农业**庆丰都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