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李**诉成都**限公司新南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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