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易初**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充市商**成都高新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四川易初**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充市商**成都高新支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易初**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易初**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充市商**成都高新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95元,减半收取11897.5元,由原告四川易**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