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中国农业**庆丰都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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