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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与剑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涂大祥诉被告剑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涂大祥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剑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涂大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涂大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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