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邯**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58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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