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市**装盒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衡水市**装盒厂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鹏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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