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诉被告承德县北方公路工程建设**公司、闫**、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承德县北方公路工程建设**公司、闫**、高**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400.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