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泉市通达汽车检测站诉被告安阳建**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阳泉市通达汽车检测站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阳泉市通达汽车检测站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阳泉市通达汽车检测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2元减半收取1616元,由原告阳泉市通达汽车检测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