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工程公司和被告山西**工程公司直属七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浙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80元,减半收取774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