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与承德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彭**与被告承德**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被告承德**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彭**诉称:2006年被告把小学至供销社门口段水泥路硬化工程以公开招标的形式承包给我进行施工。总工程款112,860.00元,给付了部分,尚欠53,892.80元。我多次催要,始终未给付。故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53,892.8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承德县**村民委员会辩称:2006年我村把小学至供销社门口段水泥路硬化工程以公开招标的形式承包给原告彭**进行施工。总工程款112,860.00元,给付了一部分,尚欠53,892.80元。2007年我村把工程款入账时,在场有部分人以主路下道验收丈量不满意为由,未签字,这笔工程款一直未入账,2008年10月10日后一直未付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被告承德县**村民委员会把小学至供销社门口段水泥路硬化工程以公开招标的形式承包给原告彭**进行施工。总工程款112,860.00元,给付了一部分,尚欠53,892.80元。2007年被告承德县**村民委员会把工程款入账时,在场有部分人以主路下道验收丈量不满意为由,未签字,这笔工程款一直未入账,2008年10月10日后一直未付款。原告彭**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承德县**村民委员会立即给付工程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为被告承德县**村民委员会修路属实,被告承德县**村民委员会欠原告彭**工程款属实,有施工协议书、对账单为证,被告承德县**村民委员会应当给付工程款。被告承德县**村民委员会以未入账为由未给付原告彭**工程款,理由不充分,该主张不予支持。本院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承德县**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彭**修路工程款人民币53,892.80元。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0.00元,保全费600.00元,由被告承德**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