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汾市亿路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秦铁**限公司侯马北工务段、被告大秦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三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临汾市亿路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六千零七十七元,减半收取八千零三十九元,由原告临汾市亿路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