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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平定福润**限公司、被告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平定福润**限公司、被告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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