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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红**有限公司与盂县南**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盂县南**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盂县人民法院(2014)盂商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盂县南**民委员会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并未委托山西国**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审验;2.原判决所依据的审验报告错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山西国**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审验,并作出工程结算审核验证报告,报告所依据的工程造价咨询审定单、工程现场签证单均有盂县南**民委员会的盖章以及负责人的签字,且双方对该报告书及其内容当庭质证后予以认可。因此,申请人的主张因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盂县南**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盂县南**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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