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冯**与张**、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冯**与被执行人张**、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冯**、袁**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中国建**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申请执行人冯**、袁*伟诉被执行人张**、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前就曾提出保全申请,贵院作出(2010)郊民初字第49号民事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张**、李**工程款付款单位即中国建**有限公司阳五高速A1-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将应付张**、李**工程款暂停支付。在本案诉讼程序终结前,中国建**有限公司阳五高速A1-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未履行协助冻结义务,已将全部工程款支付张**、李**,虽经贵院多次敦促执行,因张**、李**领取工程款后隐匿或挥霍逃避债务,致使申请人应得的工程款至今不能得到执行,中国建**有限公司阳五高速A1-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不履行贵院协助执行义务,违背了民诉法的规定,给申请人造成了严重损失。申请人未获执行的款项应中国建**有限公司阳五高速A1-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承担,又因该项目部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请求依法追加中国建**有限公司阳五高速A1-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的设立机构即中国建**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异议人袁**、冯**与被执行人张**、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期间,于2009年12月17日向中国建**有限公司阳五高速A1-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作出(2010)郊民初字第49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暂停支付其应付张**、李**工程款。在本案诉讼程序终结前,中国建**有限公司阳五高速A1-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未履行协助义务,并擅自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被执行人张**、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张**、李**领取工程款后逃避债务,致使该案至今未能执结。

另查明,2014年11月6日中国建**有限公司五盂高速公路LJ8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代中国建**有限公司阳五高速A1-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垫付执行款46066元。中国建**有限公司五盂高速公路LJ8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与中国建**有限公司阳五高速A1-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均属于中国建**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且均不具备法人资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作为企业或公民都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和判决,中国建**有限公司阳五高速公路A1-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在接到本院暂停支付给被执行人张**、李**工程款的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擅自将该工程款全部支付给二被执行人,其行为违背了《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的规定,其应在擅自支付给被执行人张**、李**工程款数额内承担责任。中国建**有限公司阳五高速A1-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且施工工程已完工并全部结算完毕,不能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由其主管部门中国建**有限公司承担。异议人冯**、袁**提出追加中国建**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异议成立。追加中国建**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阳泉**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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