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定福润**限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平定福润**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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