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平顺**限公司四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平顺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38008.8元及利息41694.53元(自2010年2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缴纳案件受理费3060元、保全费1210元、执行费1970元,以上共计185943.3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平顺县**村民委员会所有的银行存款148518元后,剩余的37425.33元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平顺县**村民委员会在山西平**有限公司北耽车支行有银行存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平顺县**村民委员会在山西平**有限公司北耽车支行的存款37425.33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