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与高平市**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与高平市**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高**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高*初字第1016号民事调解书:高平市**民委员会支付申**工程款308000元,案件受理费7420元,减半收取3710元,由高平市**民委员会负担。申请执行人申**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9月23日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由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执恢字第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