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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沁水县**民委员会、沁水县中村镇人民政府、沁水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沁水**民委员会、沁水县中村镇人民政府、沁水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109元,减半由原告负担33054.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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