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沁水**民委员会、沁水县中村镇人民政府、沁水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109元,减半由原告负担33054.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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