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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有限公司与山西成**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有限公司与被告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称,2010年,被告在陵川县礼义镇西街村投资开发住宅楼,2011年,被告将住宅楼中的3号楼的主体工程全部承包给原告修建,截止2011年6月份,3号楼的主体工程全部完工,原被告双方对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工程总价款为4504098元,被告除支付原告3609597元外,尚欠原告工程款894501元。2011年8月份,被告让原告继续给其做零星工程,包括砌围墙、花墙、砌影壁等,工程完工后,经被告签字确认欠原告工程款360498.31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一直拖延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处理。被告辩称,被告从未与原告进行任何接触与合作,既未签订过合同,也不存在债权债务,原告没有参与过修建被告住宅楼的一砖一瓦。经审查,原告河南**有限公司就被告山**有限公司在山西省陵川县礼义镇西街村投资开发的住宅楼,未进行过承包、施工、验收、结算、领取工程价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符合其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条件。因原告河**有限公司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故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的实质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河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95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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