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天津**有限公司、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天津**有限公司、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的(2014)静民初字第3222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协议如下:被执行人天津**有限公司、井**于2014年8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陈**人民币40万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裁判结果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天津**有限公司、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7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房管部门查询房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静执字第20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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