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牛**与高平市**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牛**与高平市**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高**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高民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高平市**民委员会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牛**剩余工程款33780元及利息(2009年1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645元,由高平市**民委员会负担。申请执行人牛**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月20日向被执行人高平市**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同月2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执行的和解协议。由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执字第5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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