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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与上诉人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樊**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阳城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1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审判决以上诉人王*的损失未经鉴定,应待实际损失确定后另行处理为由驳回反诉请求,但上诉人王*如另行起诉,则构成重复起诉,一审判决驳回反诉请求的理由不妥。

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1323号民事判决;

发回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82元,退还给上诉人王*;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上诉人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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