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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和被告王**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5月,被告王**与原告陈**就承建大峡谷南坪牧歌度假村挡土墙工程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必须按被告要求施工,服从被告领导,原告砌每立方米石头按87元计价,其余零活、附加活按预算或定价包格计算,工程结束后经王**验收合格后,以实际工程量按合同约定价格一次性结算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砌石头总工程量11311.77立方米,原告应付工资款984123.99元,零活和附加活实际支出22095元,共计1006218.99元,被告仅付了原告508847元,拖欠原告497371.99元工资款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工资款497371.99元及从2015年5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银行同期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2、工程质量不合格,至今仍在塌方,工程没有完工,塌方工程原告应负修复义务。3、原告确认的工程量与实际严重不付,工程量应由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4、原告带领民工到各级政府上访,被告已被迫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并且额外多付了工程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原告陈**和被告王**签订了一份《合同书》,合同约定王**(甲方)将南坪牧歌度假村挡土墙工程承包给了陈**(乙方),工程为大清包,甲方负责三大主材料(石粉、水泥、石头),其余施工过程:用工具、机械、生活费由乙方自付,乙方必须服从甲方领导,按甲方要求施工,乙方砌每立方米石头按87元计价,其余零活、附加活按预算或定价包格计算。工程结束后经甲方负责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账。结算方式:进场付乙方生活费5000元,每砌1000立方米石头按60%付款,完工后结算款项以60%付清,其余款项2015年5月1日前后付清。合同签订后,陈**的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塌方现象,双方产生纠纷。另查明,原、被告双方产生纠纷后,原告方工人的工资在政府的干预下,已基本结清。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合同书一份以及庭审笔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认为其要求支付的是劳动报酬,本案案由应为劳务合同纠纷,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原告所诉讼的款项是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中陈**作为承包方,按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的工程款,并不仅是劳动报酬,因此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并非劳务合同纠纷。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陈**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因此原告和被告王**所签的工程承包合同是无效合同。现原告所承建的工程并没有完工,且存在塌方现象,显然有质量问题,无法验收合格,同时因该工程没有完工,双方没有进行结算,原告所诉求的工程款是自己单方所作的结算,并没有得到对方的确认或有关部门的认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760元,由原告陈**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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