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沁水县土沃乡人民政府、中国移动通**公司沁水分公司、沁水县**限责任公司、中国联合**水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开庭审理前,原告李*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8元,减半由原告李*负担1394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