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长春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礼诉被告长春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长春市**有限公司名下的食品饮料生产设备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继续对被告长春市**有限公司机器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

机器设备查封期间,由被告长**料有限公司负责管护,允许经营、使用,禁止变卖、转移、设定他项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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