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公主岭国**机械有限公司与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公主岭国**机械有限公司调查得知孙*没有债务偿还能力,故申请撤回对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公主岭国**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00元由原告负担55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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