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格**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四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格瑞特**沈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东*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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