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东**程公司与被告吉**程有限公司、吉林省都邦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东**程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东**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10元,由原告负担475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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