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万亚贤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吉林省**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四民三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就判决款项93500.00元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经查除扣划被执行人执行款38940.00元外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终结。故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吉林省**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四民三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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