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四平**有限公司、马**、吉林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四平**有限公司、马**、吉林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四平**有限公司、马**、吉林德**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26.00元,退回原告11413.00元,另11413.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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