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曲**与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曲**与被告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昌*一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朱**给付原告曲**工程款35.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675.00元,由被告朱**负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由执行员李**执行本案。本案执行标的35675.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既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经核查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朱**的银行存款3611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曲德庆35675.00元。本案执行费435.00元由被执行人朱**承担。

本院认为

鉴于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标的已经实现,故本案应予以结案。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字第9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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