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波诉被告大**有限公司、大连恒**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波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84元,减半收取9142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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