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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