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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