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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与集安市**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贾**诉被告集安市**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被告集安市**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一审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9年9月,原告为被告修建文化广场。同年11月1日完工,工程经验收合格,被告给付部分工程款,尚欠工程款150000元。2010年3月3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但该款至今未付。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150000元。

原告针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是:欠据一张,用于证明欠款数额。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集安市**民委员会给付原告贾**工程款15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负担。

上列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到期不履行,权利人申请本院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生效后二年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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