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吉林市昌邑区万顺天成养殖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王**与吉林市昌邑区万顺天成养殖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9日作出(2012)昌*一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上述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王**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判决本金1712226.60元,案件受理费1812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173.0355万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责令申报财产通知书。被执行人既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一年来的财产状况。经查,未查到被执行人短期内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需区政府统一研究解决,鉴于执行期限较长,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恢复案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执字第35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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