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靖宇县**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靖宇县**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靖宇县**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60元,由上诉人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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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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