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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弘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与再审被申请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弘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临江市人民法院(2014)临民二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再审申请人申诉称,1、临江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该调解书程序违法,应依法撤销。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三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临江市,第一被告工商登记地在靖宇县,施工地在江源区石人镇,第二被告张**居住地在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申请人王*居住地在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双方的协议虽然约定了管辖法院为临江市人民法院,但该协议违法了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诉讼标的额为500多万元,其中有两名被告居住地在外省,应当由白山**民法院管辖。2、调解书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调解书第五项u0026ldquo;以上还款计划明**司股东张**、王*仍以个人家庭财产提供担保至偿还完止。u0026rdquo;,因违反法律规定未生效,申请人家庭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在处分时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或认可,处分行为无效,申请人以个人名义处分家庭共有财产违法。该调解书第一项内容存在欺诈行为。调解书作出的时间为2014年11月12日,当时明**司不存在2000吨钢材,经申请人事后了解,2000吨钢材购买一事根本不存在,因此,明**司与被申请人协商给付的2000吨钢材内容根本无法履行。直接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申请人是在第一项能够履行的前提下担保的,否则不会担保。3、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调解书的内容根本没有解决施工中所产生的问题,被申请人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向申请人提交完整的施工报告,致使工程无法通过竣工验收,如直接履行调解协议,导致被申请人施工的楼房因工程质量等问题无法验收,损害购房者和回迁户的利益。因此申请再审,撤销临江市人民法院(2014)临民二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对本案提审。

一审被告辩称

再审被申请人未答辩。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提出管辖权问题,不是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再审申请人用家庭财产担保,是自愿的民事行为,再审申请人未举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和调解书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零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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