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柳河县人民法院(2014)柳**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柳河县人民法院(2014)柳**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柳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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