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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与上诉人张**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辽县人民法院(2015)东辽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委托代理人李**、上诉人陈**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东辽县人民法院(2015)东辽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辽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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