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延吉市**民委员会与延边昕**有限公司、第三人延吉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民委员会诉被告延边昕**有限公司、第三人延吉市**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吉市**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延吉市**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26.4元,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