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民委员会诉被告延边昕**有限公司、第三人延吉市**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吉市**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延吉市**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26.4元,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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