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20元,减半收取486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合计496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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