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虞**、金昌寿诉被告珲春市万希饲料加工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虞**、金昌寿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虞**、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00元,减半收取630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共计6400元,由原告虞**、金昌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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