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郭**、长春**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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