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郭**、长春**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郭**、长春**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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