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诉被告吉林弘**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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