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建筑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承担(已预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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